TBN CC #: 5368108
公佈日期 : 2026/10/29
採購單位 : 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採購案號 : 115024
採購名稱 : 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臺南市新化高工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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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B12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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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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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75,213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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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4
採購名稱: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臺南市新化高工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712臺南市新化區信義路54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吳旭昶
連絡人電話:(06)5903994#2302
傳真號碼:(06)59010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21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06
開標日期:2026/10/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52,856 元
Email:hhvs141@ms.hhvs.tn.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須為中華民國政府依法登記開業之(1)建築師事務所、(2)技師事務所、(3)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4)營業項目及代碼為「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之 公司。
(二) 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1)建築師開業證書、(2)當年度公會會員 證、(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4)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2.技師事務所:(1)技師執業執照、(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4)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 發之有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 技師執業執照、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5)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4.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4)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三)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 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代之;使用統一發票著,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
(五)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 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98 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409020 號函)。(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 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須為中華民國政府依法登記開業之(1)建築師事務所、(2)技師事務所、(3)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4)營業項目及代碼為「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之 公司。
(二) 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1)建築師開業證書、(2)當年度公會會員 證、(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4)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2.技師事務所:(1)技師執業執照、(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4)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 發之有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 技師執業執照、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5)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4.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4)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計講習結業證書或人本街道規劃講習(團隊人員至少1人取得證明)。
(三)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 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代之;使用統一發票著,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
(五)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 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98 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409020 號函)。(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