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67962
公佈日期 : 2026/10/2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5057
採購名稱 : 第9期委託民間執行違停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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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69929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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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6,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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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57
採購名稱:第9期委託民間執行違停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停車管理中心雷興國
連絡人電話:(07)2299825#313
傳真號碼:(07)22998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7
開標日期:2026/07/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8,425,000 元
Email:lei53021@k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由負責人簽名或印章。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其中之一文件證明或資料即可),廠商應有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登記有案,營業項目須包含汽車拖吊業。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以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之登記資料代之。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 廠商之納稅證明。
(四) 押標金繳納證明。
(五) 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清單。
(六) 服務建議書乙式。
(七) 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八) 切結書1。
附加說明 :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六)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2人,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七)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八)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投標時除標單外,應一併檢附標價清單,未檢附者,所投標單無效。
(九)若廠商報價總價或標價清單填寫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或修正調整之機會:
1.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小型汽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小型汽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1,000元)者。
2.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機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機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200元)者。
3.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慢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慢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100元)者。
4.廠商擅自修改標價清單所列小型汽車、機車或慢車委託保管費欄位所載金額者。
(十)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十一)其他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乙式12份請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時,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六)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2人,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七)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八)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投標時除標單外,應一併檢附標價清單,未檢附者,所投標單無效。
(九)若廠商報價總價或標價清單填寫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或修正調整之機會:
1.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小型汽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小型汽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1,000元)者。
2.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機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機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200元)者。
3.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慢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慢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100元)者。
4.廠商擅自修改標價清單所列小型汽車、機車或慢車委託保管費欄位所載金額者。
(十)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十一)其他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乙式12份請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時,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