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67145
公佈日期 : 2026/10/28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5B120P029
採購名稱 : 國道5號特高壓變電站主變壓器及氣體絕緣開關(GIS)更新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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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32840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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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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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120P029
採購名稱:國道5號特高壓變電站主變壓器及氣體絕緣開關(GIS)更新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金賢
連絡人電話:(02)27936555#2302
傳真號碼:(02)279232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22
開標日期:2026/09/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80,634,030 元
Email:ahsien@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國廠商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等相關行業,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 (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不得以分包商實績代替):
投標商應將其實績分別詳細列表(廠商實績詳細表),載明名稱、業主名稱、實際完工或驗收日期、簽約雙方之契約金額或估驗或結算金額,內容概述及相關補充說明等資料,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本國實績:
a.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需檢附驗收證明書影本或使用情形證明書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契約及營業發票存根聯等影本各一份。惟若需提出之營業發票存根聯若張數過多,可檢附部分金額較鉅之營業發票存根聯,以資證明該契約為真實。若提出營業發票存根聯確實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相當之證明文件,並同意於審標期間配合機關查證並提出其契約為真實之證明文件。
c.若得標後,本機關若確定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外國實績:
a.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以證 明列入實績詳細表之外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b.採用之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影本及中譯本,並經本國駐外機構或本國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外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商應以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實績詳細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第一次更正公告】
詳如第一次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內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 (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不得以分包商實績代替):
投標商應將其實績分別詳細列表(廠商實績詳細表),載明名稱、業主名稱、實際完工或驗收日期、簽約雙方之契約金額或估驗或結算金額,內容概述及相關補充說明等資料,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本國實績:
a.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需檢附驗收證明書影本或使用情形證明書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契約及營業發票存根聯等影本各一份。惟若需提出之營業發票存根聯若張數過多,可檢附部分金額較鉅之營業發票存根聯,以資證明該契約為真實。若提出營業發票存根聯確實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相當之證明文件,並同意於審標期間配合機關查證並提出其契約為真實之證明文件。
c.若得標後,本機關若確定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外國實績:
a.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以證 明列入實績詳細表之外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b.採用之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影本及中譯本,並經本國駐外機構或本國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外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商應以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實績詳細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第一次更正公告】
詳如第一次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