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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66850
公佈日期 : 2026/10/28
採購單位 : 雲林縣議會
採購案號 : 11525
採購名稱 : 雲林縣議會「議事廳麥克風及投票系統等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3886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25
採購名稱:雲林縣議會「議事廳麥克風及投票系統等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議會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22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清旭
連絡人電話:(05)5322310#1507
傳真號碼:(05)53407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2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29
開標日期:2026/0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00,000 元
Email:pc16081@ylc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雲林縣議會總務組(張佳皓),聯絡電話:05-5322310分機1508。 二、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由本會另行通知。 三、 (一)本招標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採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未檢附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採公開招標(第2次公告),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 (三)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如本次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招標內容均未變更,廠商得以書面聲明援用前次送達且尚未發還之投標文件。但投標文件有效期及押標金有效期應作必要調整;本案未收取押標金者,免予調整押標金有效期。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本會所在地遇颱風、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停止辦公,致無法於原定時間辦理者,分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辦理;如截止投標期限之順延致原定開標時間無法辦理,開標時間一併順延。另有公告者,從其公告。 四、投標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相關招標文件。 五、全套招標文件包括: (一)外標封。 (二)投標文件及相關表件(含廠商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切結書、授權書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五)投標須知暨評選作業規定。 (六)契約書。 (七)需求說明書。 (八)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九)投標標價清單。 (十)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申請書(得標廠商有需要者使用)。 招標文件另陳列於本會總務組,供免費公開閱覽。 六、以郵購方式請領書面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並寄至「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222號,雲林縣議會總務組」。郵購信封請註明採購案名稱,並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逾期送達或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七、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留意本案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本會刊登之最新公告及更正後招標文件為準。 八、廠商得於本案開標時間派員到場;未派員到場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效力。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辦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簡報、詢答或協商程序,依本會另行通知之時間及地點辦理。廠商之受授權人到場者,應提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核對。 九、爭議處理: (一)廠商認為本案招標、審標或決標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會提出異議;符合第76條規定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發生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原則,盡力協調解決;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受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雲林縣議會總務組(張佳皓),聯絡電話:05-5322310分機1508。 二、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由本會另行通知。 三、 (一)本招標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採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未檢附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採公開招標(第2次公告),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 (三)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如本次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招標內容均未變更,廠商得以書面聲明援用前次送達且尚未發還之投標文件。但投標文件有效期及押標金有效期應作必要調整;本案未收取押標金者,免予調整押標金有效期。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本會所在地遇颱風、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停止辦公,致無法於原定時間辦理者,分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辦理;如截止投標期限之順延致原定開標時間無法辦理,開標時間一併順延。另有公告者,從其公告。 四、投標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相關招標文件。 五、全套招標文件包括: (一)外標封。 (二)投標文件及相關表件(含廠商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切結書、授權書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五)投標須知暨評選作業規定。 (六)契約書。 (七)需求說明書。 (八)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九)投標標價清單。 (十)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申請書(得標廠商有需要者使用)。 招標文件另陳列於本會總務組,供免費公開閱覽。 六、以郵購方式請領書面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並寄至「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222號,雲林縣議會總務組」。郵購信封請註明採購案名稱,並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逾期送達或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七、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留意本案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本會刊登之最新公告及更正後招標文件為準。 八、廠商得於本案開標時間派員到場;未派員到場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效力。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辦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簡報、詢答或協商程序,依本會另行通知之時間及地點辦理。廠商之受授權人到場者,應提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核對。 九、爭議處理: (一)廠商認為本案招標、審標或決標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會提出異議;符合第76條規定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發生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原則,盡力協調解決;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受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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