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64807
公佈日期 : 2026/10/22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H0P26024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人員運維船MAN主機零件供應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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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25442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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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90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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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0P260241
採購名稱:115年度人員運維船MAN主機零件供應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謝宜玲
連絡人電話:(07)5331199#1613
傳真號碼:(07)53102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10/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14
開標日期:2026/10/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508,683 元
Email:lynn1743@tipcmarine.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營業項目需為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60)或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60)方可參與投標。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附加說明 : [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為:自機關通知第一案之通知日起至1年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2.分批交貨之期限:零配件部分依每案之需要交貨,交貨期限自本機關每次電郵或傳真之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部分總成件,如渦輪增壓機等,可另洽本機關協商交貨期限。
3.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4.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4-26580300#19 臺中營運所 吳禎展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等。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本案招標方式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辦理限制性招標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6.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為:自機關通知第一案之通知日起至1年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2.分批交貨之期限:零配件部分依每案之需要交貨,交貨期限自本機關每次電郵或傳真之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部分總成件,如渦輪增壓機等,可另洽本機關協商交貨期限。
3.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4.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4-26580300#19 臺中營運所 吳禎展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等。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本案招標方式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辦理限制性招標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6.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