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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64200
公佈日期 : 2026/10/21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採購案號 : 115B115-A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本分署8或9人座燃油小客車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23604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115-A2
採購名稱:115年度本分署8或9人座燃油小客車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惠珍
連絡人電話:(03)5224163#108
傳真號碼:(03)52443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10/06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15
開標日期:2026/10/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70,000 元
Email:j015009@fore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本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汽車批發業」(F114010)、「汽車零售業」(F21401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F214030)或「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114030) 其中之一即可(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復業者以無欠稅證明代之(期限為開標日前三個月內有 效。)(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 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用於以自然人 名義投標之情形) 新設立或復業者以無欠稅證明代之(期限為開標日前六個月 內有效。)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 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本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汽車批發業」(F114010)、「汽車零售業」(F21401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F214030)或「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114030) 其中之一即可(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復業者以無欠稅證明代之(期限為開標日前三個月內有 效。)(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 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用於以自然人 名義投標之情形) 新設立或復業者以無欠稅證明代之(期限為開標日前六個月 內有效。)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 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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