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64071
公佈日期 : 2026/10/21
採購單位 : 彰化縣彰化市國聖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511
採購名稱 : 校園網路骨幹設備升級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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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4153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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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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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1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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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11
採購名稱:校園網路骨幹設備升級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彰化市國聖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三段60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志弘
連絡人電話:(04)7321093#103
傳真號碼:(04)73734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10/12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19
開標日期:2026/10/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160,000 元
Email:zhwang66@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廠商營業登記項目包含「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E701040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其他文件如下:
■投標廠商聲明書
■當次公告序號之領標證明
■切結書1(廠商)
■投標標價清單
■押標金(請裝釘在「押標金發還領據」上)
■依據參考規格需求文件,提供規格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廠商營業登記項目包含「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E701040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其他文件如下:
■投標廠商聲明書
■當次公告序號之領標證明
■切結書1(廠商)
■投標標價清單
■押標金(請裝釘在「押標金發還領據」上)
■依據參考規格需求文件,提供規格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