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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62752
公佈日期 : 2026/10/19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採購案號 : 1150921C-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115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及訓練員班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03662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921C-1
採購名稱:桃園市115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及訓練員班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昭含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6325
傳真號碼:(03)333727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2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29
開標日期:2026/0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0,000 元
Email:10029948@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國內依法立案慈善、社會福利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2.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3.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文件: (1) 國內依法立案慈善、社會福利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A.開業執照。 B.負責人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3)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大專院校立案證書及學校出具同意投標公文(正本)。 二、必要檢附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或簽名)。 (2) 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 服務建議書。 (4) 電子領標憑據。 三、其他須知: (一) 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據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機關通知時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機關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五) 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文件: (1) 國內依法立案慈善、社會福利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A.開業執照。 B.負責人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3)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大專院校立案證書及學校出具同意投標公文(正本)。 二、必要檢附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或簽名)。 (2) 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 服務建議書。 (4) 電子領標憑據。 三、其他須知: (一) 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據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機關通知時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機關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五) 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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