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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62325
公佈日期 : 2026/10/19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5A00236
採購名稱 : 301型電聯車主懸吊翻修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76095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60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5A00236
採購名稱:301型電聯車主懸吊翻修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車輛處 車輛一廠 北投大修場 組裝股 吳元升
連絡人電話:(02)28930105#3225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10/07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14
開標日期:2026/10/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691,080 元
Email:e26451@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資格證明文件內容至少包含:廠商應檢附曾完成國內/外鐵路載客車輛,橡膠彈簧型式主懸吊之製造、修復、供應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0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23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北投機廠(台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8號)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301型電聯車動力車主懸吊橡皮翻修共計1480件。 (2)301型電聯車非動力車主懸吊橡皮翻修共計744件。 (3)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0]日內完成第1次翻修工作 (4)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70]日內完成第2~4次翻修工作。 (5)本案採分4次執行翻修工作,廠商第1次翻修數量為592件(動力車主懸吊392件(含樣品16件)、非動力車主懸吊200件(含樣品16件))、第2次翻修數量為480件(動力車主懸吊320件、非動力車主懸吊160件)、第3、4次翻修數量各為576件(動力車主懸吊384件、非動力車主懸吊192件)。 2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圍標「零」容忍宣導https://www.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8205078BFACC0ECC (九)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9,606,000 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0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23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北投機廠(台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8號)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301型電聯車動力車主懸吊橡皮翻修共計1480件。 (2)301型電聯車非動力車主懸吊橡皮翻修共計744件。 (3)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0]日內完成第1次翻修工作 (4)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70]日內完成第2~4次翻修工作。 (5)本案採分4次執行翻修工作,廠商第1次翻修數量為592件(動力車主懸吊392件(含樣品16件)、非動力車主懸吊200件(含樣品16件))、第2次翻修數量為480件(動力車主懸吊320件、非動力車主懸吊160件)、第3、4次翻修數量各為576件(動力車主懸吊384件、非動力車主懸吊192件)。 2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圍標「零」容忍宣導https://www.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8205078BFACC0ECC (九)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9,60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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