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61858
公佈日期 : 2026/10/1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A115073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光復國中棒球場復建計畫-球場主體工程及周邊設施重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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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06965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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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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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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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A1150731
採購名稱:花蓮縣光復國中棒球場復建計畫-球場主體工程及周邊設施重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進雄、陳建成(公共工程科)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423
傳真號碼:(03)82420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14
開標日期:2026/09/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672,968 元
Email:cgc9719@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允許廠商單獨投標及異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不超過2家為限。各成員中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為「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其他成員之基本資格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或「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 單獨投標者之基本資格同共同投標者,並具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者: 1. 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 2.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或電器承裝業登記。 3. 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4.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應付具之證明文件: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者免附)。
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案於115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時間將另行通知(電話或傳真),屆時請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至本府指定地點參加評選。
七、平均總評分在75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或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5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案於115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時間將另行通知(電話或傳真),屆時請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至本府指定地點參加評選。
七、平均總評分在75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或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5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