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61172
公佈日期 : 2026/10/15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610003
採購名稱 : 116年度「整體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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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7500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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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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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610003
採購名稱:116年度「整體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小姐(規格#7546)、林小姐(採購#6567)
連絡人電話:(02)85906567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01
開標日期:2026/09/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00,000 元
Email:seblakelin@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下列單位請出具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
1.公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其他]:
1.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2.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3.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 1 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15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完成衛生醫療政策問卷及社會福利政策問卷各2次,合計4次調查 (原則同案之2次調查間隔以相距6個月為佳)。每次調查家戶電話至少1,068份,手機電話至少450份,每次調查應於本部通知啟動日起30日內完成。
(2)每份問卷須進行預試(前測),預試有效樣本數應達200份以上,且調查樣本須符合母體,其中70份須為花東、離島等偏遠地區,預試結果不納入正式調查中,並依本部所定時間內完成預試及繳交其調查報。
(3)每次調查完成後18日內繳交成果及摘要報告(一式5份)及相關電子檔案。另於全部調查執行完竣後,於履約期限屆滿前提送總結報告(一式5份)及相關電子檔案。
(4)如遇重大或緊急議題,廠商應配合本部需求,協助辦理相關之民意調查。
(5)其他與整體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計畫相關事宜。
4. 本案得標廠商於合約期間如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得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廠商得依原契約項目及價金續約付款。
四、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綜規司王小姐【電話:02-85907546】
五、修正招標文件: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下列單位請出具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
1.公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其他]:
1.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2.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3.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 1 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15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完成衛生醫療政策問卷及社會福利政策問卷各2次,合計4次調查 (原則同案之2次調查間隔以相距6個月為佳)。每次調查家戶電話至少1,068份,手機電話至少450份,每次調查應於本部通知啟動日起30日內完成。
(2)每份問卷須進行預試(前測),預試有效樣本數應達200份以上,且調查樣本須符合母體,其中70份須為花東、離島等偏遠地區,預試結果不納入正式調查中,並依本部所定時間內完成預試及繳交其調查報。
(3)每次調查完成後18日內繳交成果及摘要報告(一式5份)及相關電子檔案。另於全部調查執行完竣後,於履約期限屆滿前提送總結報告(一式5份)及相關電子檔案。
(4)如遇重大或緊急議題,廠商應配合本部需求,協助辦理相關之民意調查。
(5)其他與整體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計畫相關事宜。
4. 本案得標廠商於合約期間如完成各項工作且無重大違約事項,得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廠商得依原契約項目及價金續約付款。
四、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綜規司王小姐【電話:02-85907546】
五、修正招標文件: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