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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60537
公佈日期 : 2026/10/14
採購單位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150037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吉羊如意慶豐年」租稅宣導活動-月曆印製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69507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43,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37
採購名稱:115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吉羊如意慶豐年」租稅宣導活動-月曆印製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庭煦
連絡人電話:(07)7256600#8313
傳真號碼:(07)71157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21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01
開標日期:2026/10/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36,500 元
Email:ne51486@ntbk.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採購案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詳下方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國內依法登記有案之法人、團體組織、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及營利事業單位,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 https://gcis.nat.gov.tw)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第4頁 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繳驗證明文件。 (三) 本採購案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月曆樣品1份。 二、本案須將月曆送達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詳如配送地點表)。 三、本案評審時不辦理簡報,投標廠商無需出席。由本局成立5人之評審小組(於本網站公開評審委員名單)辦理企劃書之評審事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國內依法登記有案之法人、團體組織、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及營利事業單位,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 https://gcis.nat.gov.tw)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第4頁 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繳驗證明文件。 (三) 本採購案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月曆樣品1份。 二、本案須將月曆送達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詳如配送地點表)。 三、本案評審時不辦理簡報,投標廠商無需出席。由本局成立5人之評審小組(於本網站公開評審委員名單)辦理企劃書之評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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