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60505
公佈日期 : 2026/10/14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採購案號 : 115B-004e
採購名稱 : 115年勤務大樓第一會議室鋁窗更新工程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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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97733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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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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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004e
採購名稱:115年勤務大樓第一會議室鋁窗更新工程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圍任
連絡人電話:(07)2827056
傳真號碼:(07)22113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24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01
開標日期:2026/10/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blueslen@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門窗安裝工程業(E801020)」或其他相關行業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續):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領標憑據書面資料。
五、營造業承攬採購案件聲明書(非屬營造業者免附)。
六、其他應附證件、切結書或特定資格文件(本項廠商於招標階段未提出者不影響得標資格,惟至遲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完成補件,逾期者依契約逾期違約金規定計罰,內容如有不符,或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充分了解切結書。
2. 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
附加說明 :
(一)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押標金以現金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四)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標示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五)「截止投標日(時間)」及「開標時間」,倘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開標當日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日(時間)」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時段;除機關另有約定或通知者外,「開標時間」順延至實際投標截止日之次一辦公日同時段,原則不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局採購單位確認。
(六)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業經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七)招標文件如有提供「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空白表單者,視為報價之共同必要文件,亦為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判斷廠商部分標價是否偏低之重要資料,應隨標單或三用文件等一併投入標封投標,開標後發現未檢附、內容未填寫或有部分漏填顯不合理者,視為不合格標。
(八)餘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續):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領標憑據書面資料。
五、營造業承攬採購案件聲明書(非屬營造業者免附)。
六、其他應附證件、切結書或特定資格文件(本項廠商於招標階段未提出者不影響得標資格,惟至遲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完成補件,逾期者依契約逾期違約金規定計罰,內容如有不符,或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充分了解切結書。
2. 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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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一)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押標金以現金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四)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標示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五)「截止投標日(時間)」及「開標時間」,倘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開標當日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日(時間)」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時段;除機關另有約定或通知者外,「開標時間」順延至實際投標截止日之次一辦公日同時段,原則不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局採購單位確認。
(六)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業經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七)招標文件如有提供「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空白表單者,視為報價之共同必要文件,亦為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判斷廠商部分標價是否偏低之重要資料,應隨標單或三用文件等一併投入標封投標,開標後發現未檢附、內容未填寫或有部分漏填顯不合理者,視為不合格標。
(八)餘詳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