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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60228
公佈日期 : 2026/10/14
採購單位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酒廠
採購案號 : 115-0420-2-033
採購名稱 : 中性潤滑劑19,000公斤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67104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420-2-033
採購名稱:中性潤滑劑19,000公斤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酒廠
機關地址:912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建國路34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慧珊
連絡人電話:(08)7781640#436
傳真號碼:(08)77816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10/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13
開標日期:2026/10/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94,750 元
Email:1081208@mail.ttl.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10/1本次更正內容如后: 1.本案因應廠商提出書面請求釋疑,辦理招標文件規範書內容修正,並依法規補足等標期。 2. 招標文件更正內容:修正招標文件之「規範書」,刪除檢驗方法 4.2 內文中「灰化」二字贅字,更正後內容為「……置 103~107℃ 烘箱中烘烤 3 小時後秤重」。其餘項目均維持原招標規範內容辦理。 3. 本案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相應展延。 二、本案招標文件廠商釋疑機關答覆對照表: 【疑義一】 ‧ 廠商釋疑要點:廠商詢問招標文件規範書項目「2.1.3 乾燥減量:10%以下」,與一般性狀要求「透明均勻液體」是否存在理化特性衝突,並建議釐清該項目實質要求一案。 ‧ 機關正式答覆:本案規格項目「2.1.3 乾燥減量:10%以下」係指依規範書規定方法乾燥後之損失重量在 10% 以下。該項規格係機關依實際使用需求與歷年合格樣品之實驗數據訂定(樣品經烘烤後表面形成焦化固態,水分並未完全揮發),本項目仍維持原招標規範內容辦理。 【疑義二】 ‧ 廠商釋疑要點:廠商詢問招標文件規範書檢驗方法 4.2 「乾燥減量」內文出現「灰化後秤重」文字是否屬於誤植一案。 ‧ 機關正式答覆:有關檢驗方法 4.2 條文末段出現「灰化後秤重」之文字,本機關同意修正並刪除「灰化」二字贅字。修正後內容為:「……置 103~107℃ 烘箱中烘烤 3 小時後秤重」。請廠商依更正公告後之新版招標文件辦理投標。 【疑義三】 ‧ 廠商釋疑要點:廠商詢問招標文件規範書項目「2.1.4 黏度:70±10 CPS (40℃)」之檢驗方法,是否需明確指定 Brookfield LVDV-I 型黏度計之轉子號數及轉速一案。 ‧ 機關正式答覆:有關檢驗方法 4.3 黏度測定,機關實驗室採用之量測參數為「61號轉子(針)、轉速 30 rpm」。特予釐清,請廠商依此基準配合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投標。 ------- 三、10/5更正內容如后: 針對廠商所提規範書產品劑型、實質界定及檢驗方法對應等再釋疑事項,本機關正式補充答覆如下: 1. 本案採購規範 2.1.9 規定本採購品項須符合 CNS3800 (食品及食具用合成清潔劑)規定,且 2.1.6 規定本品項 100 倍稀釋液須具備潤滑性與低起泡性,招標文件並未特別限制招標標的之含水率。 2. 本案設定該項試驗目的,係希望中性潤滑液體不致因輸送帶上產熱因素影響溶液質量,進而喪失潤滑效果。不論何款液體(包含濃縮型或水基型),只要能在三小時內散失水分之時間符合本試驗預期效果,即屬允收。 3. 本機關實驗室之標準試驗步驟與參數特予公開釐清:本試驗實驗步驟為「取 30 克樣品,加至採用口徑 4.1 公分、高 3.5 公分之杯型坩堝(56號),不加任何助劑,採用標準烘箱乾熱加溫。」請依此檢驗基準自行評估產品物理特性,並依限辦理投標。 4. 本案仍維持原招標文件內容辦理,因應更正公告須有五日等標期,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再次展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10/1本次更正內容如后: 1.本案因應廠商提出書面請求釋疑,辦理招標文件規範書內容修正,並依法規補足等標期。 2. 招標文件更正內容:修正招標文件之「規範書」,刪除檢驗方法 4.2 內文中「灰化」二字贅字,更正後內容為「……置 103~107℃ 烘箱中烘烤 3 小時後秤重」。其餘項目均維持原招標規範內容辦理。 3. 本案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相應展延。 二、本案招標文件廠商釋疑機關答覆對照表: 【疑義一】 ‧ 廠商釋疑要點:廠商詢問招標文件規範書項目「2.1.3 乾燥減量:10%以下」,與一般性狀要求「透明均勻液體」是否存在理化特性衝突,並建議釐清該項目實質要求一案。 ‧ 機關正式答覆:本案規格項目「2.1.3 乾燥減量:10%以下」係指依規範書規定方法乾燥後之損失重量在 10% 以下。該項規格係機關依實際使用需求與歷年合格樣品之實驗數據訂定(樣品經烘烤後表面形成焦化固態,水分並未完全揮發),本項目仍維持原招標規範內容辦理。 【疑義二】 ‧ 廠商釋疑要點:廠商詢問招標文件規範書檢驗方法 4.2 「乾燥減量」內文出現「灰化後秤重」文字是否屬於誤植一案。 ‧ 機關正式答覆:有關檢驗方法 4.2 條文末段出現「灰化後秤重」之文字,本機關同意修正並刪除「灰化」二字贅字。修正後內容為:「……置 103~107℃ 烘箱中烘烤 3 小時後秤重」。請廠商依更正公告後之新版招標文件辦理投標。 【疑義三】 ‧ 廠商釋疑要點:廠商詢問招標文件規範書項目「2.1.4 黏度:70±10 CPS (40℃)」之檢驗方法,是否需明確指定 Brookfield LVDV-I 型黏度計之轉子號數及轉速一案。 ‧ 機關正式答覆:有關檢驗方法 4.3 黏度測定,機關實驗室採用之量測參數為「61號轉子(針)、轉速 30 rpm」。特予釐清,請廠商依此基準配合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投標。 ------- 三、10/5更正內容如后: 針對廠商所提規範書產品劑型、實質界定及檢驗方法對應等再釋疑事項,本機關正式補充答覆如下: 1. 本案採購規範 2.1.9 規定本採購品項須符合 CNS3800 (食品及食具用合成清潔劑)規定,且 2.1.6 規定本品項 100 倍稀釋液須具備潤滑性與低起泡性,招標文件並未特別限制招標標的之含水率。 2. 本案設定該項試驗目的,係希望中性潤滑液體不致因輸送帶上產熱因素影響溶液質量,進而喪失潤滑效果。不論何款液體(包含濃縮型或水基型),只要能在三小時內散失水分之時間符合本試驗預期效果,即屬允收。 3. 本機關實驗室之標準試驗步驟與參數特予公開釐清:本試驗實驗步驟為「取 30 克樣品,加至採用口徑 4.1 公分、高 3.5 公分之杯型坩堝(56號),不加任何助劑,採用標準烘箱乾熱加溫。」請依此檢驗基準自行評估產品物理特性,並依限辦理投標。 4. 本案仍維持原招標文件內容辦理,因應更正公告須有五日等標期,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再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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