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59814
公佈日期 : 2026/10/14
採購單位 :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
採購案號 : W1150704
採購名稱 : 「115-116委託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專業服務案」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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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112657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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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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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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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150704
採購名稱:「115-116委託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專業服務案」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唐婉綺
連絡人電話:(02)87712374
傳真號碼:(02)273245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1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14
開標日期:2026/09/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 元
Email:wanchi@tisi.org.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五、 廠商專業資格(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營業中心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明影本。
2. 當年度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簽證團隊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之一,且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經歷資料、服務證明、查核經歷或簽證案件佐證資料)。
● 簽證會計師資格
本案承辦會計師應具備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曾參與企業或機構財務報表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四年以上,且具相當規模組織(包含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行政法人、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之查核經驗。
(2) 曾於具一定規模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五年以上。
(3) 曾參與或負責財務報表簽證或稅務簽證案件經驗累計達四年以上。
(4) 具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設法人補(捐)助計畫、專案查核或內部控制查核經驗者。
● 簽證專案經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具財務報表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五年以上,且曾擔任查核案件之主要執行人員或負責人,並具相當規模組織(包含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行政法人、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之查核經驗。
(2) 曾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五年以上,並具查核案件實際管理或督導經驗。
(3) 曾參與或負責財務報表或稅務簽證案件經驗累計達三年以上,且具專案管理或查核規劃經驗。
● 查核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及條件
(1) 查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I. 具會計、審計或財務相關科系學歷,並具查核或會計實務經驗累計達二年以上。
II. 曾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或帳務工作經驗累計達二年以上。
(2) 查核人員得包含初階人員(如助理或新進人員),惟不得作為本案主要查核執行人員。
(3) 查核人員中,至少應有1名具備三年以上查核經驗者,並擔任本案主要查核人員,負責查核工作之執行與品質控管。
(4) 查核作業之重要程序(包含查核規劃、風險評估及重大事項判斷),不得由未具查核經驗之人員單獨執行。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五、 廠商專業資格(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營業中心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明影本。
2. 當年度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簽證團隊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之一,且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經歷資料、服務證明、查核經歷或簽證案件佐證資料)。
● 簽證會計師資格
本案承辦會計師應具備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曾參與企業或機構財務報表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四年以上,且具相當規模組織(包含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行政法人、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之查核經驗。
(2) 曾於具一定規模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五年以上。
(3) 曾參與或負責財務報表簽證或稅務簽證案件經驗累計達四年以上。
(4) 具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設法人補(捐)助計畫、專案查核或內部控制查核經驗者。
● 簽證專案經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具財務報表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五年以上,且曾擔任查核案件之主要執行人員或負責人,並具相當規模組織(包含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行政法人、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之查核經驗。
(2) 曾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查核工作經驗累計達五年以上,並具查核案件實際管理或督導經驗。
(3) 曾參與或負責財務報表或稅務簽證案件經驗累計達三年以上,且具專案管理或查核規劃經驗。
● 查核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及條件
(1) 查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I. 具會計、審計或財務相關科系學歷,並具查核或會計實務經驗累計達二年以上。
II. 曾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或帳務工作經驗累計達二年以上。
(2) 查核人員得包含初階人員(如助理或新進人員),惟不得作為本案主要查核執行人員。
(3) 查核人員中,至少應有1名具備三年以上查核經驗者,並擔任本案主要查核人員,負責查核工作之執行與品質控管。
(4) 查核作業之重要程序(包含查核規劃、風險評估及重大事項判斷),不得由未具查核經驗之人員單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