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59002
公佈日期 : 2026/10/13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5-B150
採購名稱 : 「黃金存摺代幣區塊鏈智能合約開發」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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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08585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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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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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6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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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5-B150
採購名稱:「黃金存摺代幣區塊鏈智能合約開發」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希哲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5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5
開標日期:2026/08/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94,000 元
Email:129896@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周內應完成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
(2)業務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周內完成符合應用軟體之業務分析設計。
(3)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
(4)功能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二、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具備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承作經驗及實績,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2.投標廠商須具有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符合CNS27001、CNS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具資通安全證照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等),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三、【評選項目、配分及評審標準】:
(一)廠商履約實績與團隊專業能力(15分)
(二)功能規劃及執行能力(30分)
(三)專案管理及履約能力(16分)
(四)價格合理性及完整性(20分)
(五)廠商企業社會責任(9分)
(六)簡報與答詢(10分)
其餘請詳招標文件「評選須知」規定。
四、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
(2)採購使用單位:創新實驗室陳泓志,電話(02)8590-554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周內應完成應用軟體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
(2)業務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周內完成符合應用軟體之業務分析設計。
(3)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
(4)功能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二、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具備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承作經驗及實績,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2.投標廠商須具有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符合CNS27001、CNS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
(2)投標廠商需提供技術人員具資通安全證照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等),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三、【評選項目、配分及評審標準】:
(一)廠商履約實績與團隊專業能力(15分)
(二)功能規劃及執行能力(30分)
(三)專案管理及履約能力(16分)
(四)價格合理性及完整性(20分)
(五)廠商企業社會責任(9分)
(六)簡報與答詢(10分)
其餘請詳招標文件「評選須知」規定。
四、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
(2)採購使用單位:創新實驗室陳泓志,電話(02)8590-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