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58442
公佈日期 : 2026/10/12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採購案號 : BGF1500003
採購名稱 : 生物醫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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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9528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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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38,4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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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GF1500003
採購名稱:生物醫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機關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1F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湯小姐
連絡人電話:(037)262100#696
傳真號碼:(037)2739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10/07
開標日期:2026/10/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72,059 元
Email:350036@cpc.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如有關於採購內容問題,請洽詢台灣中油探採診所 李牧穎先生,電話:037-261312#222。
2.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3.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附文件,請依「廠商資格及其他應附文件檢點/審查單」檢點。其他應附文件之招標投標頁(三用表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填妥及簽署並為正本,未依規定檢附或檢附之文件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為不合格標。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合格標)。
5.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如非以ODF格式開啟可編輯電子檔,可能有檔案相容性差異問題,建議使用所提供之PDF格式檔案。
6.本公司檢舉受理單位資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7.廢棄物清理機構: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皆可參予投標,惟投標者如為廢棄物處理機構須自行尋覓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共同投標,若投標者為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亦須自行覓妥廢棄物處理機構共同投標。承攬商投標時需檢附清除、處理許可證明文件,許可項目應包含-感染性廢棄物混合物,代碼:C-0599,且許可期限於118年3月31日仍然有效者。
共同投標時,承攬商須檢附下列其中一項資料,並於得標時列入契約:
(1)處理、清除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須經認證或公證)。
(2)未簽訂書面契約者,得以共同投標協議書代替,惟得標後須共同簽約,負連帶履行契約之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如有關於採購內容問題,請洽詢台灣中油探採診所 李牧穎先生,電話:037-261312#222。
2.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3.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附文件,請依「廠商資格及其他應附文件檢點/審查單」檢點。其他應附文件之招標投標頁(三用表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填妥及簽署並為正本,未依規定檢附或檢附之文件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為不合格標。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合格標)。
5.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如非以ODF格式開啟可編輯電子檔,可能有檔案相容性差異問題,建議使用所提供之PDF格式檔案。
6.本公司檢舉受理單位資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7.廢棄物清理機構: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皆可參予投標,惟投標者如為廢棄物處理機構須自行尋覓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共同投標,若投標者為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亦須自行覓妥廢棄物處理機構共同投標。承攬商投標時需檢附清除、處理許可證明文件,許可項目應包含-感染性廢棄物混合物,代碼:C-0599,且許可期限於118年3月31日仍然有效者。
共同投標時,承攬商須檢附下列其中一項資料,並於得標時列入契約:
(1)處理、清除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須經認證或公證)。
(2)未簽訂書面契約者,得以共同投標協議書代替,惟得標後須共同簽約,負連帶履行契約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