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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55761
公佈日期 : 2026/10/06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H0S260661
採購名稱 : 廢油混合物(D-1799)清除及處理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6037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74,73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0S260661
採購名稱:廢油混合物(D-1799)清除及處理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涂幼蕓/何世偉
連絡人電話:(07)5331199#1612
傳真號碼:(07)53102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1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22
開標日期:2026/09/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93,800 元
Email:T80590@tipcmarine.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方可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 1.電?領標及郵購2種?式。 (1)郵購?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新台幣100元),受款?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型信封1個寄?雄市??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負責)。 (2)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它]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721150 何世偉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電子領標憑據。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等招標文件。 4. 本案招標?式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報價或企劃書,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攜帶「廠商及負責?章」,或被授權?員攜帶「授權書、?分證明文件」到場。 6.本案投標使?文字為中文(正體字)。 7.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 1.電?領標及郵購2種?式。 (1)郵購?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新台幣100元),受款?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型信封1個寄?雄市??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負責)。 (2)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它]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721150 何世偉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電子領標憑據。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等招標文件。 4. 本案招標?式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報價或企劃書,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攜帶「廠商及負責?章」,或被授權?員攜帶「授權書、?分證明文件」到場。 6.本案投標使?文字為中文(正體字)。 7.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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