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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52119
公佈日期 : 2026/09/30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UEB148Q004
採購名稱 : 石化事業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專業技術服務暨報告撰寫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0674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UEB148Q004
採購名稱:石化事業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專業技術服務暨報告撰寫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黃凱民
連絡人電話:(02)87258313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0
開標日期:2026/07/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5,913,984 元
Email:208671@cpc.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其營業項目載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E103101)」。(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於當次開標時須在複查期限內)。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廠商需檢附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於當次開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附加說明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須具備下列1~2其中一項資格,投標時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供審: 1.完成油品類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改善之控制或整治場址污染改善工作並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2,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6,000萬,投標時須檢附下列(1)~(4)文件: (1) 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必須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或現地化學氧化法等任一項工法,若該完工證明未清楚表示上述工法,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上述工法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2)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3) 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須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4) 污染場址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相關證明函文。 2.若為污染改善執行中之場址,完成或正在執行中契約,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2,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6,000萬,須檢附下列(1)~(3): (1) 契約文件含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或現地化學氧化法等所有工法(可非同一案),上述整治工法須顯示於被列管之控制或整治場址相關證明文件。 (2) 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如(1)採不同案,應分別檢附) (3) 備查之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須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 本次更正涉及廠商報價單及工作說明書,詳修正對照表,並展延等標期,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須具備下列1~2其中一項資格,投標時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供審: 1.完成油品類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改善之控制或整治場址污染改善工作並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2,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6,000萬,投標時須檢附下列(1)~(4)文件: (1) 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必須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或現地化學氧化法等任一項工法,若該完工證明未清楚表示上述工法,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上述工法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2)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3) 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須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4) 污染場址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相關證明函文。 2.若為污染改善執行中之場址,完成或正在執行中契約,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2,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6,000萬,須檢附下列(1)~(3): (1) 契約文件含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或現地化學氧化法等所有工法(可非同一案),上述整治工法須顯示於被列管之控制或整治場址相關證明文件。 (2) 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如(1)採不同案,應分別檢附) (3) 備查之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須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 本次更正涉及廠商報價單及工作說明書,詳修正對照表,並展延等標期,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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