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51879
公佈日期 : 2026/09/3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採購案號 : C115007
採購名稱 : 「新客家文化園區夜間環境照明改善工程」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28063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5007
採購名稱:「新客家文化園區夜間環境照明改善工程」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許瓊慧
連絡人電話:(07)3165666#77
傳真號碼:(07)316536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21
開標日期:2026/09/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26,866 元
Email:mousecat@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之限制。
(1)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1-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1-2)有效期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影本)。
(1-1-3)有效期會員證影本。(如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加入公會)
(1-2)納稅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1-2-1)營業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1-2-2)營利事業所得稅。
(1-2-3)綜合所得稅(限自然人投標者附具)。
(1-2-4)其他:公立學校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私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或團體(如演藝團體)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2-5)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2-5-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C.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5-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5-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5-4)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票據信用資料。
(2-6)其他:投標廠商聲明書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電子領標憑據
(3)其餘應附具之文件詳如投標證件審查表。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案決標方式為最低標,開標時請派員到場,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格。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之限制。
(1)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1-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1-2)有效期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影本)。
(1-1-3)有效期會員證影本。(如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加入公會)
(1-2)納稅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1-2-1)營業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1-2-2)營利事業所得稅。
(1-2-3)綜合所得稅(限自然人投標者附具)。
(1-2-4)其他:公立學校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私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或團體(如演藝團體)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2-5)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以下擇一檢附):
(2-5-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C.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5-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5-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5-4)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票據信用資料。
(2-6)其他:投標廠商聲明書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電子領標憑據
(3)其餘應附具之文件詳如投標證件審查表。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案決標方式為最低標,開標時請派員到場,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