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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43982
公佈日期 : 2026/09/14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採購案號 : 115060
採購名稱 : 「高雄市自撞交通事故分析改善計畫」委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9856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60
採購名稱:「高雄市自撞交通事故分析改善計畫」委託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嘉陽
連絡人電話:(07)2299825#222
傳真號碼:(07)22998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0
開標日期:2026/07/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chiayang@k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報價單(含詳細價目表)。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服務企劃書1式。 (六)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七)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電子領標憑據紙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 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五)本案業已公告預算金額(預估需用金額),投標廠商報價金額高於本採購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乙式8份請置於同一標封內,免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七)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如招標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辦理。 (八)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九) 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請投標廠商注意。 (十)投標廠商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三) 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五)本案業已公告預算金額(預估需用金額),投標廠商報價金額高於本採購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乙式8份請置於同一標封內,免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七)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如招標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辦理。 (八)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 (九) 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請投標廠商注意。 (十)投標廠商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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