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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43878
公佈日期 : 2026/09/14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6021470002
採購名稱 : 明潭機電修理工場及倉庫新建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44992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021470002
採購名稱:明潭機電修理工場及倉庫新建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周睦軒
連絡人電話:(02)23667699
傳真號碼:(02)236516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1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06
開標日期:2026/07/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00,610,000 元
Email:d017010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3.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提出之所有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之公證或認證,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等12項規定。 (二)廠商資格: 1.國內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 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投標廠商得視需要搭配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惟未搭配者不影響投標資格)。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d.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信用證明。 C.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建築師同業公會、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本次修正招標文件內容,修正部分請詳「條文修正對照表」。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南投縣水里鄉社子段1-0203等地號。 3.分項工程內容及期限: (1)第一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乙方須取得水保計畫、建造執照,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惟不辦理分項工程驗收,俟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後一併辦理驗收。 (2)第二分項工程: 取得建造執照之次日起450日曆天內,乙方須完成先行啟用廠區(詳需求書表1-4、需求書附件3-5,含地坪、道路及圍籬),並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掛件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辦理分項工程驗收。 (3)第三分項工程: 取得建造執照之次日起1500日曆天內,完成除第二分項工程項目外,其餘部分全部工程項目完成,並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掛件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辦理分項工程驗收。 (4)第四分項工程: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竣工圖、結算明細表、工期統計表、實作數量計算書稿,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辦理全部工程驗收。 4.外國投標廠商資格: (1)同國內廠商基本資格(同國內廠商資格1.A),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所有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2)廠商須提供下列最近三年內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3) 外國投標廠商免付公會會員證,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相關同業公會,並提送甲方備查;如未辦理完成,甲方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押標金新臺幣 4,900 萬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報價有效期至少為116年2月1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本次修正招標文件內容,修正部分請詳「條文修正對照表」。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南投縣水里鄉社子段1-0203等地號。 3.分項工程內容及期限: (1)第一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乙方須取得水保計畫、建造執照,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惟不辦理分項工程驗收,俟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後一併辦理驗收。 (2)第二分項工程: 取得建造執照之次日起450日曆天內,乙方須完成先行啟用廠區(詳需求書表1-4、需求書附件3-5,含地坪、道路及圍籬),並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掛件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辦理分項工程驗收。 (3)第三分項工程: 取得建造執照之次日起1500日曆天內,完成除第二分項工程項目外,其餘部分全部工程項目完成,並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掛件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辦理分項工程驗收。 (4)第四分項工程: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竣工圖、結算明細表、工期統計表、實作數量計算書稿,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辦理全部工程驗收。 4.外國投標廠商資格: (1)同國內廠商基本資格(同國內廠商資格1.A),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所有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2)廠商須提供下列最近三年內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3) 外國投標廠商免付公會會員證,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相關同業公會,並提送甲方備查;如未辦理完成,甲方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押標金新臺幣 4,900 萬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報價有效期至少為116年2月1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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