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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43821
公佈日期 : 2026/09/14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6-A002
採購名稱 : 郵遞使用換電式三輪電動機車29輛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4532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6-A002
採購名稱:郵遞使用換電式三輪電動機車29輛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余美珍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16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10
開標日期:2026/09/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00,053 元
Email:jane51@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1)得標廠商應在本案車輛辦理驗收前,辦理車輛技術講習1梯次,講習時數6小時、學員人數5至15人。 (2)得標廠商應於115年12月15日前備妥29輛三輪電動機車,車輛存放於得標廠商倉庫(須位於臺灣地區) ,以正式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車輛驗收,驗收時須檢附設備安全切結書。 (3)得標廠商應於車輛驗收合格次日起30日內將車輛配送至本公司各使用單位完成交車。 二、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使得參加規格審查。】 (一)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註1: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二)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交通部授權機構審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2)行政院環境部授權機構審驗「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或行政院環境部核發之「無內燃機之電動機車免辦理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三【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郵務處 聯絡人:陳維晢 電話:(02)2392-1310 分機2338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1)得標廠商應在本案車輛辦理驗收前,辦理車輛技術講習1梯次,講習時數6小時、學員人數5至15人。 (2)得標廠商應於115年12月15日前備妥29輛三輪電動機車,車輛存放於得標廠商倉庫(須位於臺灣地區) ,以正式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車輛驗收,驗收時須檢附設備安全切結書。 (3)得標廠商應於車輛驗收合格次日起30日內將車輛配送至本公司各使用單位完成交車。 二、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使得參加規格審查。】 (一)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註1: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二)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交通部授權機構審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2)行政院環境部授權機構審驗「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或行政院環境部核發之「無內燃機之電動機車免辦理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三【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郵務處 聯絡人:陳維晢 電話:(02)2392-1310 分機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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