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43339
公佈日期 : 2026/09/11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AG115081701
採購名稱 : 美崙山公園新興路至好萊塢停車場護欄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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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679113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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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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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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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G115081701
採購名稱:美崙山公園新興路至好萊塢停車場護欄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柳育誠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505
傳真號碼:(03)82327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10
開標日期:2026/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1,004 元
Email:ag2763@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設立於花蓮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採購第一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其擇符合需要之程序,分述如下:第一步驟僅就原住民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有無法決標之情形,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應作成紀錄後,第二步驟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九、前揭無法決標之情形如下:(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有效標。 (3)無符合需要者。 (4)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均超過底價。
有「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情形者,原住民廠商應以第一步驟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二步驟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採購第一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其擇符合需要之程序,分述如下:第一步驟僅就原住民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有無法決標之情形,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應作成紀錄後,第二步驟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九、前揭無法決標之情形如下:(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有效標。 (3)無符合需要者。 (4)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均超過底價。
有「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情形者,原住民廠商應以第一步驟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二步驟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