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42972
公佈日期 : 2026/09/11
採購單位 : 國立中正大學
採購案號 : CCU-1508-036
採購名稱 : 115年校園整體規劃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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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8805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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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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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CU-1508-036
採購名稱:115年校園整體規劃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國立中正大學
機關地址:621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一段16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鄭錦城
連絡人電話:(05)2720411#13601
傳真號碼:(05)27204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9/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09
開標日期:2026/09/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72,306 元
Email:maintain@cc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在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餘詳招標文件廠商投標文件機關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工程概要] (1)文學院 155 階梯教室外牆滲水修繕工程。(2)資工系 2 樓女廁整修工程。(3)共同教室(諮商中心)416 室滲漏水修繕。(4)創新大樓南側增設自行車停車位(2 處,利用機關回收地磚)。(5)共同教室北側紅磚人行道與汙水井孔平台間矮牆損壞修繕。(6)管理學院南側汽車停車格標線。(7)文學院西側停車場停車格標線+植草磚停車位標線。(8)工一館中庭車道指標標線。(9)圖書館南側連絡道減速丘前連鎖磚地坪整修。(10)工一館東側自行車位地坪不平整修。(11)公務車庫屋瓦損壞修繕。(12)其他。(餘詳招標文件)
[領標方式]: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
[投標限制]1.有投標廠商聲明書(詳招標文件或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查詢範本)不得參加投標或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者。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現場會勘單位/人員]總務處營繕組,總機:05-2720411轉分機13601鄭先生(本校上班時間內,請務必事先預約)。
[投標方式](1)郵遞(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儘早郵寄)。(2)親自送達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決標原則]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並為總價決標。
[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決標總價百分之十。保固保證金:結算總價百分之三,保固3年。
[招標公告備註事項](1)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2)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投標須知規定不予決標;另因故流標、廢標、取消或暫停招標後重行或續行招標(即「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廠商須重新領標與下載列印,不得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且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不得重複。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工程概要] (1)文學院 155 階梯教室外牆滲水修繕工程。(2)資工系 2 樓女廁整修工程。(3)共同教室(諮商中心)416 室滲漏水修繕。(4)創新大樓南側增設自行車停車位(2 處,利用機關回收地磚)。(5)共同教室北側紅磚人行道與汙水井孔平台間矮牆損壞修繕。(6)管理學院南側汽車停車格標線。(7)文學院西側停車場停車格標線+植草磚停車位標線。(8)工一館中庭車道指標標線。(9)圖書館南側連絡道減速丘前連鎖磚地坪整修。(10)工一館東側自行車位地坪不平整修。(11)公務車庫屋瓦損壞修繕。(12)其他。(餘詳招標文件)
[領標方式]: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
[投標限制]1.有投標廠商聲明書(詳招標文件或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查詢範本)不得參加投標或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者。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現場會勘單位/人員]總務處營繕組,總機:05-2720411轉分機13601鄭先生(本校上班時間內,請務必事先預約)。
[投標方式](1)郵遞(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儘早郵寄)。(2)親自送達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決標原則]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並為總價決標。
[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決標總價百分之十。保固保證金:結算總價百分之三,保固3年。
[招標公告備註事項](1)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2)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投標須知規定不予決標;另因故流標、廢標、取消或暫停招標後重行或續行招標(即「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廠商須重新領標與下載列印,不得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且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