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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42967
公佈日期 : 2026/09/1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50811-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服務團專業機構委託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01919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811-1
採購名稱:新北市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服務團專業機構委託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先生/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謝先生(29603456分機8972)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72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0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1
開標日期:2026/08/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000,000 元
Email:AQ8601@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建築師事務所;或2.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者;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或4.前3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建築、土木、結構或相關服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本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4日核准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詳如修正對照表(第2次更正)。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4.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更正公告前如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5年8月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5年8月7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1.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A.招標公告-其他-履約期限修正為:「自決標日起至案件全數審查完畢或119年6月30日或本採購案契約價金用罄為止,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 B.其餘詳如修正對照表。 2.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3.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更正公告前如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5年8月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5年8月3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案件全數審查完畢或119年6月30日或本採購案契約價金用罄為止,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作業須知。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謝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8972。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政府電子採購網。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本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4日核准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詳如修正對照表(第2次更正)。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4.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更正公告前如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5年8月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5年8月7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1.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A.招標公告-其他-履約期限修正為:「自決標日起至案件全數審查完畢或119年6月30日或本採購案契約價金用罄為止,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 B.其餘詳如修正對照表。 2.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3.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更正公告前如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5年8月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5年8月3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案件全數審查完畢或119年6月30日或本採購案契約價金用罄為止,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作業須知。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謝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8972。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政府電子採購網。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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