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42182
公佈日期 : 2026/09/1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2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高雄市楠梓區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改善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第二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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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3074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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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96,5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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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2
採購名稱:115年度高雄市楠梓區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改善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第二標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二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惠美
連絡人電話:(07)3517121#306
傳真號碼:(07)35255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0
開標日期:2026/08/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70,000 元
Email:w540131@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依法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事務所,且未受停權處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4)執業技師責任切結書(切結書2)。
(5)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影本)。(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或申請書)(影本)。
(2)當年度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影本)。
(3)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繳納所得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其他應繳交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外標封,否則不予受理.以電子領標需附電子領標付款收據憑證(號碼),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於外標封,以便有疑問時即時聯繫查詢。
4.決標作業時,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高雄市政風處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
6.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政風室檢舉地址: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
2樓,電話:(07) 3517121轉280。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依法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事務所,且未受停權處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4)執業技師責任切結書(切結書2)。
(5)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影本)。(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或申請書)(影本)。
(2)當年度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影本)。
(3)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繳納所得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其他應繳交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外標封,否則不予受理.以電子領標需附電子領標付款收據憑證(號碼),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3.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於外標封,以便有疑問時即時聯繫查詢。
4.決標作業時,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高雄市政風處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
6.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政風室檢舉地址: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
2樓,電話:(07) 3517121轉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