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41512
公佈日期 : 2026/09/09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2-283
採購名稱 : 大型名址標籤貼紙(A款)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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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403934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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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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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2-283
採購名稱:大型名址標籤貼紙(A款)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周樹瑄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09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07
開標日期:2026/09/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700,000 元
Email:chou635443@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公告修正事項】
※修正招標文件「『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至本公司最新版本。
【履約期限】
分3批平均交貨。(每批各2,000箱)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通路服務科校稿,核可後始可印製;如校稿不合格,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改正再送校稿;樣稿送校稿逾期,每日計罰契約價金總額4?違約金,樣稿送校稿,改正次數逾2次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得標商應於最後定稿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工作天內製妥並完成交貨。
第2、3批: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7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通路服務科校稿,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 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通路服務科 電話:(02)23921310-2364 聯絡人:簡瑞芬
※交貨洽詢單位: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 聯絡人:呂郭明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招標公告修正事項】
※修正招標文件「『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至本公司最新版本。
【履約期限】
分3批平均交貨。(每批各2,000箱)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通路服務科校稿,核可後始可印製;如校稿不合格,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工作天內改正再送校稿;樣稿送校稿逾期,每日計罰契約價金總額4?違約金,樣稿送校稿,改正次數逾2次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得標商應於最後定稿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工作天內製妥並完成交貨。
第2、3批: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7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郵務處通路服務科校稿,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 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通路服務科 電話:(02)23921310-2364 聯絡人:簡瑞芬
※交貨洽詢單位: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 聯絡人:呂郭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