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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40808
公佈日期 : 2026/09/08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8111140201243
採購名稱 : 北回之巔躍動日月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6042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8111140201243
採購名稱:北回之巔躍動日月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555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59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黃勝楷
連絡人電話:(049)2341221
傳真號碼:(049)2855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2
開標日期:2026/03/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271,200 元
Email:c1029-sml@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技術服務廠商,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依法登記合格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業、建築師事務所或土木、結構專業技師事務所」具乙項即可: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本案工程含括新建建築物,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3.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修改處為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修正第1款「乙方須提供專任派駐駐點人員共三名,薪資不得低於『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6等280薪點」;修正併新增第4款「乙方應於服務建議書內說明派駐人員之基本履歷(含學經歷等)及敘薪基準,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5日曆天內派駐至指定地點。」;新增第11款「甲方如認定乙方指派人員無法勝任職務,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指派具同等資格之人員接替,並於替換前將該人員之履歷送交甲方審核,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派任。」;新增第12款「乙方所指派人員如因進修而取得與本契約履約相關之證照或修習相關課程,其所需之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契約「第2條附件1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第二條乙方提供之服務,第(四)款其他,勾選「6.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7.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8.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9.申請公有建築物智慧建築標章」、「12.都市設計審議」、「1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及「15.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修正新增前開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第三條第二、項,修正刪除「及設計過程需施作之補充測量費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1.款,修正刪除「其他因工址調查相關設計所需作業,執行費用已含於服務費用中,不再另行計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修改處為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修正第1款「乙方須提供專任派駐駐點人員共三名,薪資不得低於『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6等280薪點」;修正併新增第4款「乙方應於服務建議書內說明派駐人員之基本履歷(含學經歷等)及敘薪基準,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5日曆天內派駐至指定地點。」;新增第11款「甲方如認定乙方指派人員無法勝任職務,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指派具同等資格之人員接替,並於替換前將該人員之履歷送交甲方審核,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派任。」;新增第12款「乙方所指派人員如因進修而取得與本契約履約相關之證照或修習相關課程,其所需之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契約「第2條附件1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第二條乙方提供之服務,第(四)款其他,勾選「6.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7.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8.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9.申請公有建築物智慧建築標章」、「12.都市設計審議」、「1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及「15.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修正新增前開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第三條第二、項,修正刪除「及設計過程需施作之補充測量費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1.款,修正刪除「其他因工址調查相關設計所需作業,執行費用已含於服務費用中,不再另行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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