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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39195
公佈日期 : 2026/09/04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5-A065
採購名稱 : 臺灣銀行紅包袋及春聯乙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4851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48,20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5-A065
採購名稱:臺灣銀行紅包袋及春聯乙批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銘恩
連絡人電話:(02)23494472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2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8
開標日期:2026/08/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98,660 元
Email:as776622@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本行確認樣稿次日起40個日曆天內製作完成,並按本規格書所附交貨清單送達本行指定地點(交貨清單詳附件)。如交貨清單地址有異動,以本行通知為主。 二、【校對定稿】 (一)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供樣稿,其有修改必要時,每校應於本行通知後2個日曆天提供複校,直至本行簽署確認為止,樣稿非經本行確認,廠商不得擅自付印,其有違反者,應重新提供校稿,如因此而有延遲交貨情形時,悉依九、違約罰則之規定辦理。 (二)印製版面不以附樣為限,本行得於樣稿確認前更改之,得標廠商應充分配合並再送校對,且不得額外加收費用。 三、【其他說明】 (一)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四)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五)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六)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七)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八)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九)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一?) 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一一)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一二)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一三) 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 、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United Kingdom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UK GDPR)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本行確認樣稿次日起40個日曆天內製作完成,並按本規格書所附交貨清單送達本行指定地點(交貨清單詳附件)。如交貨清單地址有異動,以本行通知為主。 二、【校對定稿】 (一)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供樣稿,其有修改必要時,每校應於本行通知後2個日曆天提供複校,直至本行簽署確認為止,樣稿非經本行確認,廠商不得擅自付印,其有違反者,應重新提供校稿,如因此而有延遲交貨情形時,悉依九、違約罰則之規定辦理。 (二)印製版面不以附樣為限,本行得於樣稿確認前更改之,得標廠商應充分配合並再送校對,且不得額外加收費用。 三、【其他說明】 (一)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四)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五)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六)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七)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八)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九)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一?) 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一一)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一二)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一三) 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 、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United Kingdom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UK GDPR)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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