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9064
公佈日期 : 2026/09/03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H0S260581
採購名稱 : 115年花蓮港拖船支援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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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70001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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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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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12,647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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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0S260581
採購名稱:115年花蓮港拖船支援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謝宜玲/張喬登
連絡人電話:(07)5331199#1613
傳真號碼:(07)53102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2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9/03
開標日期:2026/09/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12,647 元
Email:lynn1743@tipcmarine.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如為原住民廠商另請提供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其他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有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首頁,辦理領標作業,並依規定下載招標文件。
(2)郵購領標:限附郵政匯票(領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以及大型信封1個寄至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自行掌握郵件往返時間,並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地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2人出席。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3-8223821 花蓮營運所 張喬登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等。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本次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5.本案配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以原住民廠商為優先決標對象。第1次即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時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2次(含以上)之招標則不受前述之限制。
6.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7.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其他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有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首頁,辦理領標作業,並依規定下載招標文件。
(2)郵購領標:限附郵政匯票(領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以及大型信封1個寄至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自行掌握郵件往返時間,並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地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2人出席。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3-8223821 花蓮營運所 張喬登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等。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本次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5.本案配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以原住民廠商為優先決標對象。第1次即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時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2次(含以上)之招標則不受前述之限制。
6.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7.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