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9029
公佈日期 : 2026/09/03
採購單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採購案號 : 115001
採購名稱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115年度「私菸OUT!校園戲劇派對」防制菸品稅捐 逃漏租稅宣導活動委外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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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12770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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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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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1
採購名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115年度「私菸OUT!校園戲劇派對」防制菸品稅捐 逃漏租稅宣導活動委外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筱薇
連絡人電話:(03)3396511#434
傳真號碼:(03)339651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1
開標日期:2026/08/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0,000 元
Email:nh19617@ntbn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以上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在辦理變更登記期間,則所投標文件填寫內容,與所附變更前或變更後之文件內容一致時,即視為有效標,惟其涉及登記等級變更者,在變更程序終結前,仍應依原登記等級參加投標。
3.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2. 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及相關事宜,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3. 切結書1。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地點代之。
五、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六、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機關將依預算審議結果通知廠商變更或終止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七、本案所需經費經立法院審議凍結,屆時如未如期解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以上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在辦理變更登記期間,則所投標文件填寫內容,與所附變更前或變更後之文件內容一致時,即視為有效標,惟其涉及登記等級變更者,在變更程序終結前,仍應依原登記等級參加投標。
3.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投標要件處理。
2. 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及相關事宜,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3. 切結書1。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地點代之。
五、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六、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機關將依預算審議結果通知廠商變更或終止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七、本案所需經費經立法院審議凍結,屆時如未如期解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