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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38577
公佈日期 : 2026/09/03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
採購案號 : 115R29
採購名稱 : 雙流國家森林遊樂區遊客中心空間優化暨展示更新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261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R29
採購名稱:雙流國家森林遊樂區遊客中心空間優化暨展示更新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郭姿蒨
連絡人電話:(08)7236941#314
傳真號碼:(08)72367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04
開標日期:2026/08/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300,000 元
Email:oliviakuo@fore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第一、二、三款之「其中一款」,及第四款資格) · 第一款:建築師事務所(具備各類建築空間統籌與設計規劃能力) 須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與所屬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 第二款:室內裝修業 (E801060)(提供建築物室內裝修之設計及施工服務) 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須包含「E801060 室內裝修業」,並須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與所屬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 第三款: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包含下列任一項(含)以上者:產品設計業 (I5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I40101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F105050)、景觀、室內設計業 (I503010)、其他設計業 (I599990)、藝文服務業 (J602010) · 第四款:無不良紀錄者 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註: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得標廠商須負全案履約責任,但因涉及跨領域專業,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中敘明專案執行團隊與協力夥伴之分工架構以供評選。)
附加說明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依據投標廠商符合之資格款別,擇一檢附): 1.以廠商資格摘要第一款身分投標者: 須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以及「所屬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2.以廠商資格摘要第二款身分投標者: 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須包含 E801060 室內裝修業),以及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3.以廠商資格摘要第三款身分投標者: 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其載明之營業項目須包含下列任一項(產品設計業 I5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I40101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F105050、景觀、室內設計業 I503010、其他設計業 I599990、藝文服務業 J602010)。 (註:上述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依據投標廠商符合之資格款別,擇一檢附): 1.以廠商資格摘要第一款身分投標者: 須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以及「所屬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2.以廠商資格摘要第二款身分投標者: 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須包含 E801060 室內裝修業),以及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3.以廠商資格摘要第三款身分投標者: 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其載明之營業項目須包含下列任一項(產品設計業 I5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I40101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F105050、景觀、室內設計業 I503010、其他設計業 I599990、藝文服務業 J602010)。 (註:上述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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