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7147
公佈日期 : 2026/08/3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5195P175
採購名稱 : 桅桿前移型電動堆高機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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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38103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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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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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5195P175
採購名稱:桅桿前移型電動堆高機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范代珵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10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6/09
開標日期:2026/06/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88,000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二、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其他:
(一)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范先生(02)27850271轉5603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蕭小姐(02)27850271轉5553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6月5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另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15年6月15日止,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案內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其報價進入底價且為最低報價者,則逕行決標;報價高於預算則以不合格標處理。
五、除上述外,投標文件須檢附(1)領標電子憑據(2)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五)(3)報價單(如附錄六-1),詳細請看下列:
(1)領標電子憑據*務必檢附*,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項次十四金額部分填寫0元。
(3)報價單需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六、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本款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七、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九、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41點規定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十、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十一、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二、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其他:
(一)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范先生(02)27850271轉5603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蕭小姐(02)27850271轉5553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6月5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另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15年6月15日止,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案內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其報價進入底價且為最低報價者,則逕行決標;報價高於預算則以不合格標處理。
五、除上述外,投標文件須檢附(1)領標電子憑據(2)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五)(3)報價單(如附錄六-1),詳細請看下列:
(1)領標電子憑據*務必檢附*,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項次十四金額部分填寫0元。
(3)報價單需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六、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本款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七、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九、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41點規定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十、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十一、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