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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36393
公佈日期 : 2026/08/31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採購案號 : INF2893-11513
採購名稱 : 次世代電子病歷FHIR資料標準化與跨院轉換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3971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INF2893-11513
採購名稱:次世代電子病歷FHIR資料標準化與跨院轉換計畫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國龍
連絡人電話:(02)22765566#2893
傳真號碼:(02)663521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8
開標日期:2026/08/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0,000 元
Email:geaf33117@tph.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b.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c.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依採購法規定視為放棄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以招標公告資訊為主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 (5)投標廠商資(規)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規)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規)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3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 總務室 林國龍(採購招標)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2893 資訊室 林展毅(規格聯絡人)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2970 (9)廠商不得未經機關同意逕行自主擅入機關單位、資訊機房等地點,強行要求單位放行進行現場會勘行為,機關單位有權拒絕未經允許之行為要求,以避免影響機關設施設備、醫療行為之運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2)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b.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c.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依採購法規定視為放棄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3)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以招標公告資訊為主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 (5)投標廠商資(規)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規)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規)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7)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3次為原則。 (8)本採購案聯絡人為 總務室 林國龍(採購招標)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2893 資訊室 林展毅(規格聯絡人)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2970 (9)廠商不得未經機關同意逕行自主擅入機關單位、資訊機房等地點,強行要求單位放行進行現場會勘行為,機關單位有權拒絕未經允許之行為要求,以避免影響機關設施設備、醫療行為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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