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6252
公佈日期 : 2026/08/31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柳營尖山埤渡假村
採購案號 : 1151174000442
採購名稱 : 尖山埤會議室地毯更新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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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5257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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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0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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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1174000442
採購名稱:尖山埤會議室地毯更新
採購類別:採購-傢俱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柳營尖山埤渡假村
機關地址:736臺南市柳營區旭山里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金榜
連絡人電話:(06)6233888#7000
傳真號碼:(06)623466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07
開標日期:2026/08/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34,800 元
Email:t227601@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有施作美式施工法之經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登記之營業項目需包含下列之一:
(1)E801010 室內裝潢業
(2)E801060 室內裝修業
(3)CI01020 毯、氈製造業
(4)F111090 建材批發業
2、 最近1期未欠繳營業稅,且具相當信用證明者。
3、 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者,不得參與投標。
4、 投標廠商須有承攬相關採購之實績案(投標時請附相關證明,開標當場不得以任何方式補件)。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應附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契約文件等佐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登記之營業項目需包含下列之一:
(1)E801010 室內裝潢業
(2)E801060 室內裝修業
(3)CI01020 毯、氈製造業
(4)F111090 建材批發業
2、 最近1期未欠繳營業稅,且具相當信用證明者。
3、 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者,不得參與投標。
4、 投標廠商須有承攬相關採購之實績案(投標時請附相關證明,開標當場不得以任何方式補件)。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應附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契約文件等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