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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35942
公佈日期 : 2026/08/3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採購案號 : 4701574017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基隆段人孔蓋升降及衛星定位測量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6216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4701574017
採購名稱:115年度基隆段人孔蓋升降及衛星定位測量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怡君
連絡人電話:(02)81953010#13236
傳真號碼:(02)293015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7
開標日期:2026/08/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00,000 元
Email:u89418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 甲、乙等綜合營造業。(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附加說明 :
[工期]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甲方通知乙方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四、五條) 契約期限: (一)交辦期: 1.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2年為交辦期限。 2.交辦期內或展延期間,交辦總工程費用已達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 3.因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停止交辦時,以實作實算結算,乙方不得以契約金額要求甲方再予延長。 (二)展延契約: 1.交辦期屆滿前1個月,交辦總工程費用未達契約總價80%時,乙方得於屆滿前1個月起7天(不含例假日)內提出展延申請。 2.經甲方同意後,展延契約僅以1次,且半年為限。 (三)本工作契約數量採分次交辦方式交付乙方施工,乙方應於交辦期限內完成工作。另甲方得依現場需要調整交辦項目與數量,但以不超過契約承攬總金額為限。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吳駿達 電話:(02)24561600#31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7.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甲乙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者,承攬造價限額應符合本規定。 (1)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 (2)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3)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8.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工期]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甲方通知乙方開工。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四、五條) 契約期限: (一)交辦期: 1.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2年為交辦期限。 2.交辦期內或展延期間,交辦總工程費用已達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 3.因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停止交辦時,以實作實算結算,乙方不得以契約金額要求甲方再予延長。 (二)展延契約: 1.交辦期屆滿前1個月,交辦總工程費用未達契約總價80%時,乙方得於屆滿前1個月起7天(不含例假日)內提出展延申請。 2.經甲方同意後,展延契約僅以1次,且半年為限。 (三)本工作契約數量採分次交辦方式交付乙方施工,乙方應於交辦期限內完成工作。另甲方得依現場需要調整交辦項目與數量,但以不超過契約承攬總金額為限。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吳駿達 電話:(02)24561600#31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電話:81953010傳真:29301590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81953010#11601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截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 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7.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甲乙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者,承攬造價限額應符合本規定。 (1)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 (2)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3)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8.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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