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5832
公佈日期 : 2026/08/31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採購案號 : 115UA07-1
採購名稱 : 花蓮地政事務所冷卻水塔汰換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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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1526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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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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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UA07-1
採購名稱:花蓮地政事務所冷卻水塔汰換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後路2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國華
連絡人電話:(03)8225135#366
傳真號碼:(03)82258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4
開標日期:2026/08/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2,000 元
Email:ua112@hl-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5.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登記具有冷凍空調業(E602011)丙等(含以上)或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CB01071) 丙等(含以上),並應具領有冷凍空調登記證書及加入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等資格
6.投標時應檢附原廠型錄,且就所列規格部分請以螢光筆及色筆逐點標示,如型錄上無法證明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範要求時,則請投標廠商檢附原廠相關證明文件,以利審查功能及性能是否符合本案需求。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1.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六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2.本採購案未能取得3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3.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規定,本標案應優先針對原住民廠商辦理。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項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六、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章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所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1.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六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2.本採購案未能取得3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3.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規定,本標案應優先針對原住民廠商辦理。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項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六、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章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所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