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5370
公佈日期 : 2026/08/28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5-B129
採購名稱 : 臺灣銀行辦理敏捷專案人員輔導顧問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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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72194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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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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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8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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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5-B129
採購名稱:臺灣銀行辦理敏捷專案人員輔導顧問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立亞
連絡人電話:(02)23497150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0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14
開標日期:2026/07/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70,000 元
Email:d027658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廠商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本案服務項目及交付文件:
(一)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算7個月內:
1.「敏捷需求探索與梳理」22場次
2. 顧問服務39小時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及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2. 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4.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出具「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之承攬證明文件。
5. 專案成員應至少一位具有擔任金融業敏捷教練相關經驗。
(二)投標廠商未檢附上述資格文件者,不得補件,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三、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
(一)廠商實績與專案成員專業能力 : 30分
◎輔導金融業產出可行性產品、服務或原型之實績。
◎輔導對象與數位金融或創新服務相關之獲獎紀錄。
◎本案實際投入之專案成員組成名單(至少2名以上,具金融業敏捷輔導經驗者尤佳),其學經歷、專長、專業證照(具敏捷開發、商務分析、用戶體驗等任一國際證照者)及與本案相關之經驗。
(二)專案工作計畫及管理:40分
◎敏捷需求探索與梳理之整體規劃(含執行事項與方法、預期產出、工作與文件交付時程),其可行性及完整性。
◎執行進度控管機制,及與本行同仁之聯繫配合措施。
◎對執行過程中所獲之創新構想設計、解決方案原型等相關資料之安全控管與保密措施。
(三)服務費用報價明細:20分
◎詳細價格分析與提供服務之價格完整及合理性。
(四)企業社會責任:5分
◎為員工加薪。
◎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辦理綠色採購。
◎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
(五)簡報及詢答:5分
◎有關本案說明之適切性、完整性與可行性;委員提問之答詢內容。
[其他說明]: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
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7.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為本機關利害關係人,須俟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
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
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8.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0.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11.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英國一般
資料保護規則(United Kingdom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UK
GDPR)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12.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
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
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廠商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本案服務項目及交付文件:
(一)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算7個月內:
1.「敏捷需求探索與梳理」22場次
2. 顧問服務39小時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及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2. 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4.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出具「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之承攬證明文件。
5. 專案成員應至少一位具有擔任金融業敏捷教練相關經驗。
(二)投標廠商未檢附上述資格文件者,不得補件,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三、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
(一)廠商實績與專案成員專業能力 : 30分
◎輔導金融業產出可行性產品、服務或原型之實績。
◎輔導對象與數位金融或創新服務相關之獲獎紀錄。
◎本案實際投入之專案成員組成名單(至少2名以上,具金融業敏捷輔導經驗者尤佳),其學經歷、專長、專業證照(具敏捷開發、商務分析、用戶體驗等任一國際證照者)及與本案相關之經驗。
(二)專案工作計畫及管理:40分
◎敏捷需求探索與梳理之整體規劃(含執行事項與方法、預期產出、工作與文件交付時程),其可行性及完整性。
◎執行進度控管機制,及與本行同仁之聯繫配合措施。
◎對執行過程中所獲之創新構想設計、解決方案原型等相關資料之安全控管與保密措施。
(三)服務費用報價明細:20分
◎詳細價格分析與提供服務之價格完整及合理性。
(四)企業社會責任:5分
◎為員工加薪。
◎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辦理綠色採購。
◎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
(五)簡報及詢答:5分
◎有關本案說明之適切性、完整性與可行性;委員提問之答詢內容。
[其他說明]: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
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7.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為本機關利害關係人,須俟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
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
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8.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0.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11.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英國一般
資料保護規則(United Kingdom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UK
GDPR)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12.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
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
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