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5143
公佈日期 : 2026/08/28
採購單位 : 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ljes1150817
採購名稱 : 來吉國小115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改善學校設施設備-修繕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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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30179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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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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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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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jes1150817
採購名稱:來吉國小115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改善學校設施設備-修繕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605嘉義縣阿里山來吉村4鄰9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豐勝
連絡人電話:(05)2661232
傳真號碼:(05)26619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2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7
開標日期:2026/08/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48,647 元
Email:ljes@mail.cy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校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爰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例外情況下亦得由非原住民廠商承包,而該例外情況包括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合先敘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公開取得辦理者,決標程如下: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者:機關得將「最有利標」改為「最符合需要」,或另定評定方式。機關得無需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得由機關人員自行成立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先就總平均得分合格且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依下列方式比價或議價辦理:
■a.擇最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進行議價。
(2)依前述程序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應作成紀錄,改就:
■全部評審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
前揭無法決標之情形如下:
(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有效標。
(3)無符合需要者。
(4)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均超過底價。
有「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情形者,原住民廠商應以第一步驟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二步驟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三)原住民廠商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8條之資格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提供該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校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爰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例外情況下亦得由非原住民廠商承包,而該例外情況包括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合先敘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公開取得辦理者,決標程如下: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者:機關得將「最有利標」改為「最符合需要」,或另定評定方式。機關得無需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得由機關人員自行成立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先就總平均得分合格且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依下列方式比價或議價辦理:
■a.擇最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進行議價。
(2)依前述程序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時,應作成紀錄,改就:
■全部評審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
前揭無法決標之情形如下:
(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有效標。
(3)無符合需要者。
(4)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均超過底價。
有「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情形者,原住民廠商應以第一步驟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二步驟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三)原住民廠商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8條之資格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提供該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