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5028
公佈日期 : 2026/08/2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富里鄉富里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fulps115-02
採購名稱 : 富里國小附設幼兒園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委托技術服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F12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ulps115-02
採購名稱:富里國小附設幼兒園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委托技術服務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富里鄉富里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983花蓮縣富里鄉富里村永安街5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佳儀
連絡人電話:(03)8831042#13
傳真號碼:(03)88312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24
開標日期:2026/08/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7,000 元
Email:ggoowwkk@hl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再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獨資廠商請檢附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二)本採購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政府採購法第49條辦理;第一次公告如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改採限制性招標;或辦理第二次公告,且第二次公告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經作成紀錄後,再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一次開標時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四)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招標文件所定期限前提出;得標後應遵守本校及本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投標文件內附本標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本校查驗;未附者,本校得依相關規定查驗電子領標紀錄,並視需要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五)本案開標時間、地點已載明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不另行通知。廠商如經通知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等規定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通知期限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該次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機會。
(六)招標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投標須知、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再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獨資廠商請檢附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二)本採購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政府採購法第49條辦理;第一次公告如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改採限制性招標;或辦理第二次公告,且第二次公告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經作成紀錄後,再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一次開標時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四)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招標文件所定期限前提出;得標後應遵守本校及本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投標文件內附本標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本校查驗;未附者,本校得依相關規定查驗電子領標紀錄,並視需要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五)本案開標時間、地點已載明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不另行通知。廠商如經通知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等規定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通知期限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該次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機會。
(六)招標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投標須知、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