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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33116
公佈日期 : 2026/08/25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採購案號 : A1150806
採購名稱 : 12導程心電圖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3358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50806
採購名稱:12導程心電圖儀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機關地址:730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7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小姐
連絡人電話:(06)6351131#2314
傳真號碼:(06)63221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0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3
開標日期:2026/08/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000 元
Email:30733@syh.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 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其營業項目須具有與本招標等內容相關。 2.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需於有效期限內) 4.廠商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規格文件應檢具證明資料如下,請依序排列 1.規格說明書審查表 2.醫療儀器招標規格審查表 3.交貨清單 4.醫療器材許可證(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登錄制者應檢附食藥署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系統之查詢結果供審查)。 5.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衛福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QMS/QSD,屬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得免附QMS/QSD文件。 6.以主管機關核定中文說明書為優先審查依據(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登錄制者得免附)。中文說明書未載明者,以原廠文件(datasheet、圖說型錄、說明書、使用維護手冊等)輔助審查。 7.如上述所稱中文說明書與原廠文件內容在同一項規格上描述不一致者以中文說明書為主。 8.廠商檢附規格說明答覆書及型錄,請於所提供之文件以螢光筆標示註記其所對應規格項目之「頁數」及「項次」以利審標作業。廠商不得僅以本院招標文件所附之規格表替代。 (二)其他 1.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各項文件並應實地了解該項設備採購 一切有關事項。 2.規格說明書、投標須知所載條款為契約之附件。 3.本案不接受廠商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蓋印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倘為之,規格審查不合格。 4.本採購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之處理原則: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即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5.本案招標文件文字均以機關解釋者為準,但以不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6.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 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院無關。(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7.得標廠商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8.本投標須知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9.本案招標文件聯絡人,總務室黃小姐(連絡電話:06-6351131*2314),僅就招標文件說明,倘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等,依政 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規格文件應檢具證明資料如下,請依序排列 1.規格說明書審查表 2.醫療儀器招標規格審查表 3.交貨清單 4.醫療器材許可證(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登錄制者應檢附食藥署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系統之查詢結果供審查)。 5.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衛福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QMS/QSD,屬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免取得製造許可之品項得免附QMS/QSD文件。 6.以主管機關核定中文說明書為優先審查依據(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登錄制者得免附)。中文說明書未載明者,以原廠文件(datasheet、圖說型錄、說明書、使用維護手冊等)輔助審查。 7.如上述所稱中文說明書與原廠文件內容在同一項規格上描述不一致者以中文說明書為主。 8.廠商檢附規格說明答覆書及型錄,請於所提供之文件以螢光筆標示註記其所對應規格項目之「頁數」及「項次」以利審標作業。廠商不得僅以本院招標文件所附之規格表替代。 (二)其他 1.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各項文件並應實地了解該項設備採購 一切有關事項。 2.規格說明書、投標須知所載條款為契約之附件。 3.本案不接受廠商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蓋印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倘為之,規格審查不合格。 4.本採購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之處理原則: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即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5.本案招標文件文字均以機關解釋者為準,但以不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6.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 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院無關。(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7.得標廠商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8.本投標須知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9.本案招標文件聯絡人,總務室黃小姐(連絡電話:06-6351131*2314),僅就招標文件說明,倘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等,依政 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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