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2784
公佈日期 : 2026/08/25
採購單位 : 財團法人桃園市觀光發展基金會
採購案號 : 1150806001
採購名稱 : 桃園老城及中壢舊城觀光遊程串聯暨城市導覽推廣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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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27665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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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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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806001
採購名稱:桃園老城及中壢舊城觀光遊程串聯暨城市導覽推廣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財團法人桃園市觀光發展基金會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皓
連絡人電話:(03)3186015#226
傳真號碼:(03)332125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0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7
開標日期:2026/08/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50,000 元
Email:taoyuantdf@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文件
(1)、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營業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況):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以上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法人或團體者(不包括學校),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企劃書1式8份
■4.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文件
(1)、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營業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況):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以上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包括學校):
法人或團體者(不包括學校),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企劃書1式8份
■4.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