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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32742
公佈日期 : 2026/08/25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C115-A08
採購名稱 : 五峰鄉竹122線36K擋土牆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21198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2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5-A08
採購名稱:五峰鄉竹122線36K擋土牆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誌隆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5637
傳真號碼:(03)55113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7/21
開標日期:2026/07/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57,000 元
Email:20057831@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負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下列資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土木或結構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聘有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為專任執業技師且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有效商業團體會員證、最近一期或前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 2.技師事務所需領有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或前期所得稅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本採購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投標廠商如屬依法設立之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者,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俾供機關辦理優先決標資格審查。未檢附者,視為非屬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不影響其投標資格,但不得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優先決標規定。 ------------------------------------------------------------------------------- 本採購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開標及資格審查。 (2)資格審查合格者中,優先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規定決標;非原住民廠商於此階段不辦理評審。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成紀錄後,就資格審查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續行辦理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予非原住民廠商: 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資格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 3.原住民廠商經評審無符合需要者。 4.住民廠商經比價或議價後仍無法決標。 5.其他依法無法決標之情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負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下列資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土木或結構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聘有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為專任執業技師且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有效商業團體會員證、最近一期或前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 2.技師事務所需領有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或前期所得稅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本採購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投標廠商如屬依法設立之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者,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俾供機關辦理優先決標資格審查。未檢附者,視為非屬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不影響其投標資格,但不得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優先決標規定。 ------------------------------------------------------------------------------- 本採購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開標及資格審查。 (2)資格審查合格者中,優先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規定決標;非原住民廠商於此階段不辦理評審。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成紀錄後,就資格審查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續行辦理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予非原住民廠商: 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資格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 3.原住民廠商經評審無符合需要者。 4.住民廠商經比價或議價後仍無法決標。 5.其他依法無法決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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