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2379
公佈日期 : 2026/08/24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採購案號 : 115411A002
採購名稱 : 人倫分站整修及水里工作站後方圍牆拆除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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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25510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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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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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411A002
採購名稱:人倫分站整修及水里工作站後方圍牆拆除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俊錡
連絡人電話:(049)2365226#1105
傳真號碼:(049)236531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7
開標日期:2026/08/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58,807 元
Email:03a450@fore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二、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為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三、應付文件:
(1)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書影印本。
(2)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3)押標金票據(5萬元整)及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4)承攬工程手冊影印本。
(5)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可於退還押標金時再補附)。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廠商投標標價未高於公告之預算)。
(10) 電子領標憑據。
(11) 原住民廠商證明:如為原住民廠商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條之資格規定。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提供該細則第八條規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 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 (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 6 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 6 個月)。
四、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本案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二、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為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三、應付文件:
(1)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書影印本。
(2)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3)押標金票據(5萬元整)及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4)承攬工程手冊影印本。
(5)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可於退還押標金時再補附)。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廠商投標標價未高於公告之預算)。
(10) 電子領標憑據。
(11) 原住民廠商證明:如為原住民廠商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條之資格規定。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提供該細則第八條規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 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 (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 6 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 6 個月)。
四、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本案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