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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332288
公佈日期 : 2026/08/2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5-076
採購名稱 : 115-116年度新北市專用垃圾袋製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56228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38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76
採購名稱:115-116年度新北市專用垃圾袋製作
採購類別:採購-清潔用品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532111#4053
傳真號碼:(02)295314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2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9
開標日期:2026/08/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116,350 元
Email:AK9252@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前第1選項,或;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塑膠製品製造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 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等招標文件。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四、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五、本案履約期限:1.廠商應於自機關交付稿樣通知日起15個月止或累計結算金額達本契約上限值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廠商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但契約第二條另訂有部分標的及工作項目履約期限者,從其規定。 2.分批交貨之期限: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算,並依機關指定日期及地點交貨。另機關得依「115-116年度新北市專用垃圾袋製作規範」表四訂定合理之年度製袋期程表,並於函文通知廠商後,廠商應配合辦理,未依期程表交貨視同逾期。六、本案連絡人:清運設施管理科-陳先生,電話為:02-29532111分機4053。七、(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期間為15個月,其擴充之項目為:第1項次:金額新臺幣2,770萬6,500元正。第2項次:金額新臺幣2,628萬8,000元正。第3項次:金額新臺幣2,438萬5,000元正。第4項次:金額新臺幣2,438萬5,000元正。第5項次:金額新臺幣1,975萬6,000元正。第6項次:金額新臺幣1,975萬6,000元正。第7項次:金額新臺幣1,944萬元正。第8項次:金額新臺幣1,944萬元正。第9項次:金額新臺幣1,895萬9,850元正。(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等招標文件。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四、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五、本案履約期限:1.廠商應於自機關交付稿樣通知日起15個月止或累計結算金額達本契約上限值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廠商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但契約第二條另訂有部分標的及工作項目履約期限者,從其規定。 2.分批交貨之期限: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算,並依機關指定日期及地點交貨。另機關得依「115-116年度新北市專用垃圾袋製作規範」表四訂定合理之年度製袋期程表,並於函文通知廠商後,廠商應配合辦理,未依期程表交貨視同逾期。六、本案連絡人:清運設施管理科-陳先生,電話為:02-29532111分機4053。七、(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期間為15個月,其擴充之項目為:第1項次:金額新臺幣2,770萬6,500元正。第2項次:金額新臺幣2,628萬8,000元正。第3項次:金額新臺幣2,438萬5,000元正。第4項次:金額新臺幣2,438萬5,000元正。第5項次:金額新臺幣1,975萬6,000元正。第6項次:金額新臺幣1,975萬6,000元正。第7項次:金額新臺幣1,944萬元正。第8項次:金額新臺幣1,944萬元正。第9項次:金額新臺幣1,895萬9,850元正。(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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