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2022
公佈日期 : 2026/08/28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採購案號 : 3801500103
採購名稱 : 25%桶裝氨水48,000公斤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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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66175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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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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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90,25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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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801500103
採購名稱:25%桶裝氨水48,000公斤
採購類別: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機關地址:328桃園市觀音區電廠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博儀
連絡人電話:(03)4733777#2921
傳真號碼:(03)47334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7/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0
開標日期:2026/08/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68,000 元
Email:u667461@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並請將"本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放入標封內。 2.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採購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其他]: 1. 以上金額均含稅。 2. 本案採購金額(未稅)2,160,000元;預算金額(未稅)2,160,000元。 3. 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4. 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5. 本案廠商得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6.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7.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 現場規範說明請洽環化組陳彥百 電話:(03)4733777轉2741。
9. 本廠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3777轉2030,傳真:03-4737085。
10.餘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採購規範。
11.本案僅有一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減價次數為三次。
12.(一)契約效期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購總金額達契約金額(未稅)95%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二)本契約之數量為預估數,依據實際交貨通知為準。 (三)本案為長期開放(口)契約,廠商於投標時,應審慎考量各種指數漲跌因素,將其影響預估於標價內,並以決標金額為主,履約期間本廠不因指數漲跌調整金額,廠商亦不得因此拒絕交貨或要求調整單價。 (四)契約效期屆滿前之交貨通知單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本廠得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相關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13.本案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之標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並請將"本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放入標封內。 2.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採購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其他]: 1. 以上金額均含稅。 2. 本案採購金額(未稅)2,160,000元;預算金額(未稅)2,160,000元。 3. 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4. 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5. 本案廠商得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6.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7.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 現場規範說明請洽環化組陳彥百 電話:(03)4733777轉2741。
9. 本廠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3777轉2030,傳真:03-4737085。
10.餘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採購規範。
11.本案僅有一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減價次數為三次。
12.(一)契約效期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購總金額達契約金額(未稅)95%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二)本契約之數量為預估數,依據實際交貨通知為準。 (三)本案為長期開放(口)契約,廠商於投標時,應審慎考量各種指數漲跌因素,將其影響預估於標價內,並以決標金額為主,履約期間本廠不因指數漲跌調整金額,廠商亦不得因此拒絕交貨或要求調整單價。 (四)契約效期屆滿前之交貨通知單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本廠得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相關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13.本案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