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1941
公佈日期 : 2026/08/24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採購案號 : 2551500023
採購名稱 : 馬鞍機組#1、#2機AVR勵磁系統更新採購含安裝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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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5427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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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37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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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551500023
採購名稱:馬鞍機組#1、#2機AVR勵磁系統更新採購含安裝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機關地址: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聖瑜
連絡人電話:(04)25941574#6031
傳真號碼:(04)2594295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6/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04
開標日期:2026/08/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525,000 元
Email:u702833@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其他說明: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廠商需提供國內、外『曾完成水力發電機組靜態勵磁系統設備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證明』,如結算驗收證明書等第三方開據之證明文件。
2.廠商需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在台灣需有在職服務工程師,該工程師需經原製造廠受訓合格,並提出相關證書文件。
附加說明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0,5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40,500,000 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5.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分段開標,廠商須提送規格文件,詳採購規範貳、二規格標文件內容,並填寫技術規格計劃書。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本案需審規格,投標廠商須附規格文件,「標價清單」須註明廠牌型號,並附廠牌型錄或原廠技術資料供審查,未附者判為不合格標,驗收時依該廠商審查合格之廠牌型錄或原廠技術資料辦理驗收。
13.履約期限補充
(1).第一階段
A.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須將兩部機之配線圖、端子排列圖資料送交甲方審查,甲方則於收到圖面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審核,如圖面未獲審查通過須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修改完成再送交甲方審查。如未在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審查,視為無施作能力,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B.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須將原製造廠出廠測試(FAT)及現場接收測試(SAT)步驟及檢驗標準、原廠技師之證明文件送交甲方審查。
C.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3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包含本規範「捌、主要設備供應範圍及數量」中提及之馬鞍機組#1、#2機AVR勵磁系統及相關備品,且應附設備原製造廠出廠測試報告(FAT)、製造日期、交貨清單,若為進口設備需提供海關進口證明送達甲方。交貨清單內容必須經雙方協議,乙方應根據交貨清單內容辦理交貨。
(2).第二階段
A.安裝施工、現場接收測試(SAT)及可靠性試驗工期:分兩部機安裝,每部機之開工日由甲方分別通知,乙方應依各部機組之實際作業時程,分別向甲方提送每部機組之「開工報告表」及「竣工報告表」。自各部機開工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組合安裝、現場接收測試、可靠性試驗。機組更換時程及順序將視台電系統調度而調整變動,乙方需配合甲方通知施工日期進行各項系統安裝與測試,如因台電系統調度因素需順延執行時,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B.各項工作在可靠性試驗完成前,乙方若因甲方因素致無法正常安裝或測試,甲方應通知乙方辦理停 (復)工手續,造成無法施工所延誤天數不計入工期。
(3).第三階段
教育訓練及竣工資料之製作工期:自第二階段完成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教育訓練及竣工資料之製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0,5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40,500,000 元。
3.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4.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5.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2)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 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8..本案採分段開標,廠商須提送規格文件,詳採購規範貳、二規格標文件內容,並填寫技術規格計劃書。
9.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11. 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12.本案需審規格,投標廠商須附規格文件,「標價清單」須註明廠牌型號,並附廠牌型錄或原廠技術資料供審查,未附者判為不合格標,驗收時依該廠商審查合格之廠牌型錄或原廠技術資料辦理驗收。
13.履約期限補充
(1).第一階段
A.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須將兩部機之配線圖、端子排列圖資料送交甲方審查,甲方則於收到圖面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審核,如圖面未獲審查通過須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修改完成再送交甲方審查。如未在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審查,視為無施作能力,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B.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須將原製造廠出廠測試(FAT)及現場接收測試(SAT)步驟及檢驗標準、原廠技師之證明文件送交甲方審查。
C.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3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包含本規範「捌、主要設備供應範圍及數量」中提及之馬鞍機組#1、#2機AVR勵磁系統及相關備品,且應附設備原製造廠出廠測試報告(FAT)、製造日期、交貨清單,若為進口設備需提供海關進口證明送達甲方。交貨清單內容必須經雙方協議,乙方應根據交貨清單內容辦理交貨。
(2).第二階段
A.安裝施工、現場接收測試(SAT)及可靠性試驗工期:分兩部機安裝,每部機之開工日由甲方分別通知,乙方應依各部機組之實際作業時程,分別向甲方提送每部機組之「開工報告表」及「竣工報告表」。自各部機開工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設備組合安裝、現場接收測試、可靠性試驗。機組更換時程及順序將視台電系統調度而調整變動,乙方需配合甲方通知施工日期進行各項系統安裝與測試,如因台電系統調度因素需順延執行時,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B.各項工作在可靠性試驗完成前,乙方若因甲方因素致無法正常安裝或測試,甲方應通知乙方辦理停 (復)工手續,造成無法施工所延誤天數不計入工期。
(3).第三階段
教育訓練及竣工資料之製作工期:自第二階段完成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教育訓練及竣工資料之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