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1840
公佈日期 : 2026/08/24
採購單位 :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採購案號 : 115B01
採購名稱 :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15年度辦公室天花板汰換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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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9002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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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8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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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01
採購名稱: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15年度辦公室天花板汰換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機關地址: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靜芬
連絡人電話:(04)23017355#72
傳真號碼:(04)2301285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0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3
開標日期:2026/08/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9,669 元
Email:petty@mail.audi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承攬本工程案之登記合格廠商。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當年度公(工)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5.該行業登記證影印本(營造業應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室內裝修業應附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函、登記證及加入室內裝修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納稅證明。 7.信用證明。 8.總價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得免附)。 9.切結書正本。 10.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11.三用文件。 12.領標電子憑證明細(非電子領標者免附)。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須知:以下補充規定優於其他契約或招標文件之規定。
(一)本採購案所需經費屬115年度預算,因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因甲方其他公務預算需求因素,甲方得調整標的物項目及數量,乙方不得請求所生之損失及所失之利益。
(二)本案工期為60日曆天,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或機關指定日)開工。
(三)投標廠商應按圖說內容詳細估價,除標單列按總價承包部分項目外,以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所列數量為準,實際施作數量應於施工前與機關及監造單位確認,並按實做數量結算。完成標單項目所需之工料及損耗,並不以單價分析表所列為限,未列者,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在該項目單價內,並詳讀投標須知及本標案標的之規格及各項文件規範,以研判對於投標標的之價格影響,並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費用及「非機關上班日施工費」包含於報價內,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費用。
(四)本案標單所列項目,除應按圖說及施工規範施作外,再補充說明如下:
1.本工程係按現場實際尺寸施作,故計價單位為長度及面積之項目,除「增加施作範圍」外,係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本案所需之工料及損耗於該項目單價內,其餘以個數計價之項目,則以實作數量結算。如有爭議,則以實作數量結算。
2.項次「壹.二.3天花板拆除清運,一般廢棄物清運處理費(含合法運棄證明)」項所稱之證明,係指合法棄置場所之證明。
3.施工中所有保護安全必須之設施,如防護(撞)設施等,均包含於相關假設工程項目內,廠商應自行估算於總價內。
4.本工程消防、照明及監視設備,安裝(復原)於每一空間配置之數量及位置,拆裝復原者依照原數量及位置,新裝者於施工前應洽機關確定。
5.有關1F、7F及8F天花板及燈具之樣式及顏色,於施工前應先洽機關確定。
6.本工程之設備如有涉及指定特定產品規格者,均得於施工前提出同等品供審查。
7.本工程契約單價,原則依廠商投標單價,惟如機關認為顯不合理者,得協商調整之。廠商未檢附單價分析表者,以機關發包預算之單價分析表調整之。
(五)得標廠商須配合機關需要分區施工(1樓辦公區假日施工;1樓公共區及7、8樓平日施工),如須於非機關上班日施工時,應事先提出申請。
(六)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請事前聯絡或直接到本處勘查),並就現場動線、時程掌握、標的物估價皆應詳細勘查估算並預做規劃,且對於本案情形應完全了解,並配合本處業務運作做相關調整,得標後不得藉故推諉無法施作及要求加價等情事。現勘聯絡電話:總務科林專員(04)23017355#72;林小姐(04)23017355#73;陳專門委員(04)23017355#71,現勘地點:本處(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須知:以下補充規定優於其他契約或招標文件之規定。
(一)本採購案所需經費屬115年度預算,因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因甲方其他公務預算需求因素,甲方得調整標的物項目及數量,乙方不得請求所生之損失及所失之利益。
(二)本案工期為60日曆天,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或機關指定日)開工。
(三)投標廠商應按圖說內容詳細估價,除標單列按總價承包部分項目外,以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所列數量為準,實際施作數量應於施工前與機關及監造單位確認,並按實做數量結算。完成標單項目所需之工料及損耗,並不以單價分析表所列為限,未列者,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在該項目單價內,並詳讀投標須知及本標案標的之規格及各項文件規範,以研判對於投標標的之價格影響,並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費用及「非機關上班日施工費」包含於報價內,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費用。
(四)本案標單所列項目,除應按圖說及施工規範施作外,再補充說明如下:
1.本工程係按現場實際尺寸施作,故計價單位為長度及面積之項目,除「增加施作範圍」外,係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本案所需之工料及損耗於該項目單價內,其餘以個數計價之項目,則以實作數量結算。如有爭議,則以實作數量結算。
2.項次「壹.二.3天花板拆除清運,一般廢棄物清運處理費(含合法運棄證明)」項所稱之證明,係指合法棄置場所之證明。
3.施工中所有保護安全必須之設施,如防護(撞)設施等,均包含於相關假設工程項目內,廠商應自行估算於總價內。
4.本工程消防、照明及監視設備,安裝(復原)於每一空間配置之數量及位置,拆裝復原者依照原數量及位置,新裝者於施工前應洽機關確定。
5.有關1F、7F及8F天花板及燈具之樣式及顏色,於施工前應先洽機關確定。
6.本工程之設備如有涉及指定特定產品規格者,均得於施工前提出同等品供審查。
7.本工程契約單價,原則依廠商投標單價,惟如機關認為顯不合理者,得協商調整之。廠商未檢附單價分析表者,以機關發包預算之單價分析表調整之。
(五)得標廠商須配合機關需要分區施工(1樓辦公區假日施工;1樓公共區及7、8樓平日施工),如須於非機關上班日施工時,應事先提出申請。
(六)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請事前聯絡或直接到本處勘查),並就現場動線、時程掌握、標的物估價皆應詳細勘查估算並預做規劃,且對於本案情形應完全了解,並配合本處業務運作做相關調整,得標後不得藉故推諉無法施作及要求加價等情事。現勘聯絡電話:總務科林專員(04)23017355#72;林小姐(04)23017355#73;陳專門委員(04)23017355#71,現勘地點:本處(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