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331433
公佈日期 : 2026/08/21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4-1084
採購名稱 : 臺中電腦備援大樓數位交換機系統設備維護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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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7713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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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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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4-1084
採購名稱:臺中電腦備援大樓數位交換機系統設備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凱維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06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8/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8/18
開標日期:2026/08/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4,000 元
Email:f26811202@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規格洽詢單位】資訊處/電話:(02)23214311-5891/聯絡人:卓沁潔小姐。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公司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公司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規格洽詢單位】資訊處/電話:(02)23214311-5891/聯絡人:卓沁潔小姐。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公司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公司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